[汽车之家 资讯] 日前,《上海市出租汽车条例(草案)》公开征求意见,其中第四十一条提到,“本市依法有序推动自动驾驶技术在出租汽车行业的安全应用。交通、公安等部门依法加强指导和服务。”
第十条还提到“本市运用大数据、区块链、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,拓展开发应用场景,提升出租汽车服务与管理的数字化、智能化水平。本市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的绿色低碳转型,鼓励和支持新技术、新能源、新装备在出租汽车行业的创新应用。”
为了加强出租汽车管理,保障各方合法权益,促进出租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,塑造规范有序、服务优质的行业形象,为社会公众提供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适配的出行服务,根据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以及保障、监督等活动,适用本条例。
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(以下简称巡游出租车)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(以下简称网约车)。
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,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,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。本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,适度发展出租汽车。
本市出租汽车工作遵循统筹规划、融合发展,协同治理、强化监管,安全便民、智慧绿色的原则。
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工作的领导,将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纳入本市综合交通发展规划,健全综合协调机制,研究解决出租汽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。
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相关工作。
市交通部门主管本市出租汽车工作,并具体负责中心城区出租汽车相关监督管理工作;区交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,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相关监督管理工作。
发展改革、公安、市场监管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、规划资源、住房城乡建设管理、数据、通信管理、国资、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,做好出租汽车相关工作。
出租汽车经营应当坚持以乘客为本,规范经营行为,提供安全、便捷、舒适的出行服务,保障乘客合法权益,更好满足乘客多元化、个性化出行需求,不断提升乘客出行体验满意度;应当维护驾驶员合法权益,营造和谐友好从业环境。
本市坚持出租汽车行业规模化、集约化、品牌化发展,推动出租汽车行业提质增效。
市交通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、市场供需状况、道路通行条件等因素,编制出租汽车总量调控方案,并建立动态监测机制。出租汽车总量调控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。
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,设置区域巡游出租车。区域巡游出租车数量纳入出租汽车总量调控范围。
市、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乘客出行需求和道路通行条件,统筹布局出租汽车停车点、候客站、巡游出租车营业站、网约车专用上客区域、充电桩等服务设施。
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设、维护出租汽车服务设施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占用。
出租汽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,组织制定行业自律公约,提供行业培训、业务咨询、信息交流等服务,引导会员依法依规经营,及时反映行业意见与需求,推动提升行业服务质量,促进行业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。
本市运用大数据、区块链、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,拓展开发应用场景,提升出租汽车服务与管理的数字化、智能化水平。
本市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的绿色低碳转型,鼓励和支持新技术、新能源、新装备在出租汽车行业的创新应用。
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企业(以下简称出租汽车企业),应当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。
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(以下称网约车平台),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。
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驾驶员,应当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。
用于出租汽车营运的车辆,应当取得车辆运输证。
申请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,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
(一)在本市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、停车场地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;
(二)有健全的经营管理、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;
(三)取得规定数量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(以下简称车辆经营权),并具有相应数量的车辆或者购置资金;
(四)具备将相关营运数据接入本市行业监管信息平台的条件;
交通部门根据出租汽车总量调控方案,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,无偿配置车辆经营权。配置车辆经营权,应当综合评价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、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、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。具体办法由市交通部门制定。
车辆经营权期限为八年。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,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在期限届满六十日前向交通部门提出申请,符合规定的,交通部门应当办理延续手续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交通部门收回相应的车辆经营权:
(一)取得车辆经营权后,无正当理由超过一百八十日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营运,或者营运后连续停运一百八十日以上的;
(四)车辆经营权相对应的车辆被吊销车辆运输证的;
申请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,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
(一)在本市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;
(三)有健全的经营管理、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;
(四)具有能够...